一、交通事故认定应该何时做出?
交警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10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需载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证据及成因分析
3、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引发事故的意外原因,这些内容是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检验等程序来查清确定的。
还要在上面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还应告知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以及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这个复议程序。但是从执法实践看,取消复核程序,不利于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设置了复核程序。该《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不申请复核,而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即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异议,由法院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认定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