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5)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