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什么时候做出?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2、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因重、特大事故有严格的备案程序,在基层事故处理单位对事故处理时,已经渗透了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意见,因此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如果要提出复核,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故处理之错误。
其实对事故当事人来讲,另外还有一种救济手段即通过向法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事故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院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以此来判决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3、信访程序获得救济
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做出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所以信访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小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