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