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敏感期内获取内幕信息牟利
2011年6至9月,三变科技与扬动公司多次就收购扬动公司一事进行商议。同年10月19日,三变科技将《三变科技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项目之初步方案》发给扬动公司。2012年2月17日,三变科技停牌。同年4月25日,三变科技公告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事项并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扬动公司资产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后,控制并使用本人及其亲属的9个证券账户,于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2月17日前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三变科技股票2576481股,成交额人民币23385480.18元,卖出742537股,成交额人民币7353657.61元,其余股票未抛售。共非法获利2060904.57元(其中卖出股票获利4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9个证券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获得三变科技内幕信息的时间点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但鉴于其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庭审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二百零六万零九百零四元五角七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根据《证券法》第75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但是,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