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走私纸张离型剂获刑
被告单位活衍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5月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陈某、陈江明,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单位振华公司是成立于1998年1月2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深圳振华集团有限公司及许某、魏某等人,法定代表人左小宁。
2012年初,活衍公司委托振华公司代理进口纸张离型剂,振华公司按照货值收取1.5%的代理费。被告人陈某向振华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许某提出将上述纸张离型剂由每千克5.3美元至5.5美元的实际成交价低报为每千克4.4美元向海关申报进口,许某负责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振华公司总经理魏某在得知许某采取低报价格方式为活衍公司申报进口上述货物的情况后仍予以默许。2012年3月22日至10月9日,振华公司以自己名义及广州市百花香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纸张离型剂6票共200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额316705.97元。
被告单位活衍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316705.97元。
法院判决:归案后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活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被告单位振华公司及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许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单位活衍公司是涉案走私货物的货主、提起犯意、决定低报的价格、是走私非法利益的获得者,在单位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单位振华公司负责制作假报关单证的工作,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次要,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许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活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自首应视为活衍公司自首。被告单位活衍公司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广州市活衍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单位深圳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被告单位广州市活衍贸易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316705.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走私罪如何量刑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量刑: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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