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告单位鼎立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0日,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煤炭制品、机电产品等业务,被告人闫森海是被告单位鼎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9年12月,被告单位鼎立公司与智可达贺兰分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闫森海找到智可达贺兰分公司的刘某,让智可达贺兰分公司为鼎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鼎立公司与智可达贺兰分公司签订了虚假的煤炭销售合同,智可达贺兰分公司制作了虚假的账目往来,并分别于2009年12月24日、2009年12月31日为鼎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合计12820526.16元,税额合计2179489.46元,价税共计15000015.62元,被告单位鼎立公司接受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全部税款。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鼎立公司已补缴税款200000元,尚有1979489.46元税款未补缴。
法院判决: 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鼎立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与对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2820526.16元,虚开税款2179489.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闫森海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鼎立公司及被告人闫森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闫森海提出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森海没有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煤炭销售合同、宁夏银行对账单、现金收据、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森海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在鼎立公司与智可达贺兰分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闫森海找到智可达贺兰分公司的刘某,让智可达贺兰分公司为鼎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闫森海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闫森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森海补缴部分税款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少部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单位宁夏鼎立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闫森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方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方式”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