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法务泄露内幕信息
2012年3月9日至11日,内蒙古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欲收购云南迪庆泰安矿业有限公司和云南安格隆矿业有限公司。同年4月5日至7日,被告人韩翔、丁立权(另案处理)、董宋萍受时代科技公司指派赴云南实地考察,并与迪庆泰安矿业和安格隆矿业达成合作意向,拟共同出资成立新的公司。4月10日,时代科技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5月8日,时代科技公司决定终止对外投资意向,股票复牌。
2012年3月,被告人韩翔与唐妙生、杨永生(均另案处理)口头约定由被告人韩翔提供股票内幕信息,唐妙生提供资金,杨永生具体操作股票的方式合伙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同年4月6日,被告人韩翔与杨永生电话联系时将时代科技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杨永生。4月9日,杨永生操作“唐妙生”、“陈海良”账户买入时代科技股票,交易金额9432237元。同日,杨永生操作自己的账户买入时代科技股票,交易金额282645元,合计交易金额9714882元。4月15日,被告人韩翔与唐妙生签订股票操作协议一份,约定盈亏各半。后唐妙生和杨永生于同年5月9日至8月3日抛售上述股票,亏损约300万元。
2012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杨永生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移送函》认定,上述重大投资事项在公司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其价格敏感期为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
法院判决: 公司法务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被告人韩翔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并与之合谋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并约定盈亏分配比例,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韩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韩翔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一千元。
律师说法:谁可以作为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
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证券和期货交易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罪中的知情人员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