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办理银行卡出售买卖双方均获刑
2015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詹宪昌为牟取非法利润,在广东省东莞市向被告人刘某乙、杨亚东收购他人银行卡。
被告人刘某乙为牟取非法利润,先后带领李某、李某甲、孟某、张某甲、李某乙等5人到北京办理银行卡,并将所办的23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詹宪昌。被告人杨亚东为牟取非法利润,先后带领邹某甲、王某到北京办理银行卡,并组织李某、李某甲、孟某、张某甲、李某乙、王某、段某、茶某、范某等9人在东莞办理银行卡,后将上述人员办好的银行卡共计183张收集整理后交给被告人詹宪昌。
被告人詹宪昌先后将上述206张银行卡通过物流公司寄给台湾、福建漳州等地的收卡人,其中的90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犯罪。2015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乙租住的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泽美村中路7巷8号401室查获其非法持有的陈某、吕某、王某等他人的银行卡31张。
法院判决: 妨害信用卡管理处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詹宪昌、杨亚东、刘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亚东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宪昌、刘某乙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宪昌、杨亚东、刘某乙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詹宪昌的辩护人所提詹宪昌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判决被告人詹宪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亚东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银行卡出售买卖双方均获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