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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意外事故骗取保险 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574人  作者: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制造意外事故骗取保险

被告人王西红与被告人孙东燕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多次预谋通过制造意外事故的方法杀害王西红的妻子王xx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西红指使孙东燕为王xx投了两份保险金额共12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西红烧煤球产生一氧化碳使王xx中毒,但没有将王xx杀死。2010年3月份,被告人王西红、孙东燕又预谋用制造车祸的方法杀害王xx,但没找到司机而未果。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西红、孙东燕又预谋使用迷药杀害王xx,二人到郑州因怕上当受骗而没有购买到迷药。后二人又预谋先使用安眠药让王xx昏迷,再放火将王xx烧死。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王西红诱骗王xx吃下安眠药,等王xx昏迷后,纵火将其烧死。随后因公安机关发现王西红、孙东燕有犯罪嫌疑而展开侦查,其没机会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诈骗未能得逞。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东燕、原审被告人王西红在预谋杀害王素铭后,又为王xx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达到杀人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西红、孙东燕在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犯保险诈骗罪系在故意杀人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西红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判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孙东燕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判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

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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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多起重大疑难诉讼案件主犯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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