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谎称车辆被盗骗取保险金
被告人吴为将其购买的1辆灰色奇瑞轿车(车牌号:京FR7453)出租给他人后下落不明,即于2005年1月23日,到本市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报案,谎称该车被盗,并于同年6月16日,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骗取该车盗抢险人民币88 360元。后该车被江苏省大丰市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吴为在公安机关找其谈话时交待了诈骗事实。现被告人吴为之家属已将人民币88 360元退赔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为为谋私利,以虚构的事实骗领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为在公安机关找其核实情况时能交待诈骗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家属积极退赔所得诈骗款,故依法对其所犯诈骗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说法: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