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是国际上通行的物权担保方式。
抵押式的担保在各国存在的差别较大,尤其是在担保权的实现方面的差异更大,我国理论界认为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不转移占有的提供给债权人担保,与西方英美法系的抵押是“转移了所有权”存在根本的区别。目前我国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贷款或对外担保时,一般都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信用反担保或财产抵押。尤其是外商投资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要求必须提供财产抵押。这是银行为了避免风险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之一。但是当前银行贷款抵押仍然面临风险问题。
二、银行在抵押贷款中有那些风险
其一是贷款抵押率。抵押率低是指抵押物现值与抵押值的比率。抵押率确定是否得当,是抵押贷款安全与否大关键。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抵押率应在80%以上,而目前不少银行仍达不到这个比率。一是我国目前对抵押物的评估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定的规则,一是银行业缺乏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必须考虑到贷款期间的风险,一旦对方违约或抵押物贬值,银行就可能遭受的本金、利息及其费用等损失。因此银行就要科学合理地评估一个风险系数,根据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的市场变化、价格趋势和抵押物期间内的磨损程度,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比率。假如银行为企业提供80万元贷款,把抵押率掌握在80%以上,就意味着要求企业至少提供100万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以确保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其二是普遍存在着虚拟抵押。所谓虚拟抵押就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贷款抵押。因为我国的抵押多是不动产抵押,而且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在日后的法律诉讼时,它使银行处于不利的地位。目前这类抵押在银行抵押贷款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当前由于制度上不严密,有的企业多头贷款,多头抵押(甚至用财产权书的复印件);而为了应付协调与各家银行的关系,便将财产所属权证交其主管部门保管。有些企业财产的所属权未取得有关权属凭证,仅以“抵押声明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书向银行抵押。还有一种情况是两证齐全,但不办理登记和公证,只由银行保管两证。这样的抵押贷款,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是无效和虚设的。因为不办理登记和公正在法律上受不到有力的保护。在当前企业转制时期,主管部门扣住财产权凭证,企业为了取得银行的贷款,也会采取各种虚拟的抵押形式。上述虚拟抵押已办理了抵押贷款,如果贷款出现问题,这部分抵押是无效的。对这部分贷款,银行要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多做工作,或与房地产交易所等部门协商,在评估费、登记以及产权、两证等方面寻找较好的解决办法,或由有关部门和几家银行联合行动,尽量避免虚拟抵押,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其三是抵押品单一,银行监管、分割、处理困难。根据有关法规,银行可以接收的抵押财产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成品和有价证券为主的有形资产;以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上述财产,如属海关监管物品则应经海关许可后,方可设定抵押权。目前银行抵押贷款总额中,变现能力较差的房地产抵押占绝大部分。企业以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作贷款抵押时,虽然房地产凭证交由银行抵押,但企业仍可通过房地产部门出让部分用地给其他单位,这是其一。其二,目前,房地产大量积压、企业设备陈旧落后,用这些东西抵押,严重占压银行贷款,银行收回房产和旧机器设备没有人力和精力管理,拍卖处置回收相当困难。因此,银行监管抵押物时面临很大困难,在处置抵押物时也面临风险。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作出的评估不够准确,对银行的抵押贷款不够负责,造成抵押物评估值过高,银行以此为依据向企业发放贷款必然存在着风险。因为抵押物评估值不准确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时,法律上也未规定评估机构须承担责任。今后应选择多品种的抵押物。对企业的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无论是流动的还是固定的,都可全面设定抵押权。甚至连承包经营者的私人财产都可设定抵押权。除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方式外,可考虑用企业的银行定期存单、专利技术、有公开评估值的商标、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企业股权等来办理贷款抵押。这些抵押物与房地产相比,银行相对容易监管,风险也小些。
其四,配套法规不完善。由于我国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开展的贷款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时间不长,而且法律规定较粗,还有待于改进。由于某些行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造成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行业也变得有法难依。如《担保法》规定,以车辆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时,须经车管部门确认登记方能有效,但车管部门却没有操作细则,使银行业务开展处于被动。针对目前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银行不能被动等待。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研究协商,定出一个行之有效的临时办法,待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再依法衔接办理。
以上便是银行在抵押贷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