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二、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只有租赁合同,没有购货合同;或有租赁合同,也有购货合同,但是购货合同没有履行或者购货合同中的标的物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这一类合同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基于当事人故意,也有可能基于过失。作为出租方的金融机构可能不是很了解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就稀里糊涂地签订了要件欠缺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方也可能因为内部管理混乱,融通资金后监督不力造成履行合同时的严重不当,导致实际履行的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借款行为。像这一类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在无法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出租方利用融资租赁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作出对出租方不利的判决。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而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的合同中,则可以以租金的形式,收取高额利息,规避法律对利率的限制。
那么什么是借款合同呢?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将一定数额货币的所有权移转于借款人,借款人则应当归还相同数额金钱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购买承租方指定的物品,租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由此可见,借款合同只涉及货币,是单纯的融资行为,而融资租赁则既涉及贷币又涉及租赁物,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行为。借款合同对贷款用途一般要作出规定,但比较原则。对如何选择供货人和购买何种货物,在借款合同中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毕竟,借款方已经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就有支配的自由。然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虽然是承租方指定的,但是是由出租方花钱购买的,是作为租赁物出现在交易活动中的。这是“融物”性的体现,也是“租”的特性的体现。所以租赁物必须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与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同一的。只有“资”,没有“物”就不能构成融资租赁。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呢?一旦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承租方就不必向出租方给付租金,而是给付购买租赁物的本金及利息,租赁物也不必退还给出租方,出租方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失。
因此,出租方必须注意,要对租赁物予以明确约定,把租赁物的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作为融资租赁的主要条款加以约定。在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或者授权承租人购置。另外,在租赁物到位后,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件受领证,作为当事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举证。
以上便是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