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任何人,无论是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邮件或其他洲际商务手段或工具,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的设施……①单独地或共同与他人敢于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交易;②只在实际的或明显的交易举动,或者抬升或压抑证券的价格;③通过其他手段促成该证券的买卖;以上行为都是犯罪。”
该条的宗旨不仅限于禁止合伙买空,更在于“所有制造假象,劝诱公众,而不是如实反映真实需求的诡计”只要以上的三条是可以证明的,便可以用此条款确定是违法的操纵市场行为,古许多操纵的形式都可以据此被固定下来。
二、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
(一) 制造虚假交易
一般是指为使他人对关于证券买卖交易等状况发生误解,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证券交易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客观上是不转移所有权的虚假买卖,而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相对委托是指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政权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二) 制造虚假市场
旨在阻止有关联合交易所证券市场价格的虚假或属误导性的表象的产生,任何证券市场价格藉下列方法被推高、压低、固定或稳定时,即就该证券而言,便构成虚假市场。
(三) 散播虚假信息
散布流言主要是指意图影响证券价格,恶意散布编造的足以影响市场行情的虚假言论和信息,误导投资者做出买卖证券的行为。散布不实信息主要是指对于真实的信息于以歪曲,作出虚假的陈述。因为在市场上密布着通过各种媒体散播的股评言论,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都有一定的影响,对于虚假信息的界定就显得极为重要,一般来说,只有在行为人散布了足以影响行情涨跌的流言和不实信息,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在实务中,我国有对散布不实信息的处罚案例,在1993年“北海正大收购苏三山”案中操纵者即因为披露虚假的收购报告,引起市场价格变化从中渔利而被于以行政和刑事的处罚。
以上便是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