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地下信用交易
所谓地下信用交易,就是指违反禁止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定,利用经管投资者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证券的便利条件,擅自动用这些资金、证券进行买空卖空,意图侵吞其增值部分的行为。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买空卖空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等等。规范的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又需要买进或卖出证券时,向券商借款买进或者借券卖出的交易,是国际上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信用交易的基本原理就是根据价格变化的走势,利用借来的资金或者证券进行交易,牟取价格变化前后的差价。比如,当某券种的价格在每股10元时,投资者预计该券种的价格还会上升。这时,某投资者便向券商交纳一定保证金后,从券商那里借入1000元,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入100股。等该股票的价格果然上扬到15元时,该投资者抛出买入的100股,得款1500元,归还所借的1000元后,还剩下500元利润。这种信用交易称为保证金买进交易,又称融资交易,还叫做买空交易、多头交易。再如,当某券种的价格在每股10元时,投资者预计该券种的价格将会下跌。这时,某投资者向券商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从券商那里借入100股该种股票,并立即以10元的价格抛出,得款1000元。等该股票果然下跌到每股5元时,该投资者立即以每股5元的价格用500元买回100股。这样,归还借入的100股股票后,投资者手里还剩下500元差价利润。这种信用交易称为保证金卖出交易,又称融券交易,还叫做卖空交易、贷股交易、空头交易等。
二、地下信用交易的法律性质
1、地下信用交易与内幕交易都与一定的权力滥用有关,都可能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二者不同点在于:①内幕交易中,行为所指向的直接对象是内幕信息。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所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行为人并不持有而属于他人的资金或者证券。内幕交易者凭借的是提前知悉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而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凭借的是经管他人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的便利条件。由于对象和条件的不同,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随之不同:内幕交易对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构成侵害,而地下信用交易的侵害客体是投资者对合法拥有的资金、证券所有权的完整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以及证券市场中真实的供求关系和交易秩序。②内幕交易中,行为人占有、使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有永久的性质。就是说,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后,不存在将利用的内幕信息再行归还的问题。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人是暂时性占有、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待犯罪目的达到后,仍可将暂时性占有、使用的资金、证券归还原主,将这些资源的孳生利益据为己有。③内幕交易的行为人主要是发行人的内幕人员,而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地下信用交易与操纵市场都属于过度投机行为。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①操纵市场的客体是证券业中的市场竞争机制,而地下信用交易所侵害的是由证券经营机构经管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证券市场中真实的供求关系。②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主要是进行价格操纵的投资者,而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主体除进行买空卖空的投资者外,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③操纵市场所凭借的主要资源是操纵者拥有的资金实力,而地下信用交易所凭借的是经管其他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的便利条件,是滥用这种便利而“借”来或“挪”来的资金或者证券。④操纵市场是行为人积极创造市场的变化使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其主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积极追求股价变化的发生。而地下信用交易是行为人预计股价有何变化后,基于对市场的某种判断,作出买空或卖空的决定。此外,操纵市场是通过“合法”的买卖交易永久性地剥夺其他投资者的财产,而地下信用交易是通过暂时性地占有使用他人的资金或者证券,从而永久性地占有这些资金、证券的孳生利益。
以上便是地下信用交易的基本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