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理的起源发展
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我国商业银行,它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够向卖方提供贸易融资。我国开展保理业务起步晚,早期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几家商业性银行能够从事保理业务且保理业务范围窄。
近年来,随着国内各家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加强,普遍实行了集中统一授信机制,各银行如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迅速介入,纷纷开展保理业务,但国内各银行仅限于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国内银行通过变通保理业务基本原则,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风险较大的结算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的范围,或者要求以资产、财产抵押,这种业务类似于贴现,即银行仍保留了在应收款不能回笼时对融资方的追索权,将资金风险锁定在融资方。这一做法不仅和保理业务的国际惯例不符,也使得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融资功能丧失,极大地阻碍了保理业务的拓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保理业务定义如下: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二、、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单保理和双保理。
根据商品或服务贸易合同的债务人方是否存在保理商 ,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债务人方不存在保理商;双保理是指在商品或服务贸易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出口方和进口方各存在一个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双保理较为常见,分别称为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4、有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国内又称为回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以上便是保理的起源发展,保理的分类,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