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买万科
8月9日,万科A以一纸“说了等于没说”的公告,把人们的记忆带回一周前那个股价翻飞的下午。
8月4日13点13分,财新网发出一篇报道,名为《恒大买入万科股票或达2%》。该文称,万科股票近期的买家中出现恒大的身影,目前持股比例约达2%,其中部分资金或出自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家印个人账户。
随后,该消息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万科A股价迅速飙升。但很快,多家财经媒体和财经门户相继发出“澄清”,称恒大集团相关人士已对此否认。这一度带来了股价的波折,但并未影响万科A此后一路扶摇直上直至涨停。在收盘后,消息面再次发生戏剧逆转:恒大正式表态,确认买入万科A股票。
恒大买入万科本是知者寥寥的内幕信息,是谁将其提前泄露出来、引发股价异动?一周多来,尽管无数媒体、公号对此高度关注,各种揣测和阴谋论甚嚣尘上,深交所也分别发函问询万科恒大,但至今仍旧没有确切答案。深交所当日向恒大和万科两方发出的关注函,目前只获得了来自万科一方的回复。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分析师、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认为,在交易方买入股票的同时,消息已经被媒体曝出,这在历史上极为少见。
在这个过程里,虽然从头到尾都是资本在操盘,但与众不同的是,这次股价的大幅波动有着媒体的作用,令其争议性和话题性更强。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新闻从业要求上,相关媒体的报道都并不违规。因而,虽然一连串的报道直接影响了股价,但很难明确界定为“错”。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律、法规,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构成。
2、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类:一是内幕交易行为,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律、法规,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二是泄露内幕信息,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将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或者向公众披露。只要具备上述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追诉:(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次,在短短半小时内,接连曝出的买入消息和否认消息,已经证实了媒体报道对股价的巨大影响力。在法律空白地带,尤其在并无成文新闻法的中国大陆,更多地要靠新闻从业者的新闻自律来实现约束。
法律与道德间的混淆地带广已有之,并不仅仅在新闻报道中才有所体现。法律法规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而道德在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在执行中,法律法规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可以形成制度性的协商和对话机制,但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或责任,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而是更加依赖于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