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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理,保理纠纷中应收账款法律分析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保理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按照其各项服务的不同组合及其特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按照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如付款人到期不付或保理商到期未能收回,由卖方承担无条件按约定价格回购该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本文所举案例即属此类。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保理商承担由于付款人信用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

二、保理纠纷中应收账款法律分析

1、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

(1)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应收账款的实质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因此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可见,我国法律认可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2)保理商可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该条所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仅限于三种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所以,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债权,保理商均可以受让。

本案中的债权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3)应收账款的受让与商务合同纠纷

对于保理业务,一种普遍的顾虑是保理商会不会因为买入商务合同的债权而导致自己卷入商务合同的纠纷。其实,这种担心应该是不必要的。

首先,应收账款的买入其法律性质是债权的转让,而非债务的承担。

其次,保理商在买入应收账款债权时,都会在协议中要求卖方承诺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无任何瑕疵的债权”,即该债权应当是有效成立的、可以转让的、买方不可以主张任何抵销或提出任何不支付或减少支付货款的抗辩的债权。

以上便是保理的概念与保理纠纷中应收账款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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