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理业务概述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按照其各项服务的不同组合及其特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按照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如付款人到期不付或保理商到期未能收回,由卖方承担无条件按约定价格回购该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本文所举案例即属此类。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保理商承担由于付款人信用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
二、保理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一)保理业务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国外陆续爆发了一些金融犯罪事件。譬如: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案前纳斯达克主席Madoff“庞氏骗局”案;国内PE非法集资第一案“德厚资本非法集资案”;民营担保第一标杆中担担保非法经营案;900亿非法票据贴现案“杭州润银案”。这些事件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危及整个行业的生存。
我国是金融管制的国家,在我国从事金融相关的企业,都有一条高压线,就是防止触犯“非法经营”。但在我国“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认定上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商务部419号文,规定了“三个禁止”:禁止专门从事催帐业务;禁止受托从事催帐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浦东新区的试点办法,则暂未放开“进口保理”和“应收账款催收”业务。
我们认为,一方面,试点办法对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应该更加明确,商业保理企业则应坚持“合规第一、创新第二”,从他律走向自律;另一方,从落实非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目前未放开的业务必然放开,企业也应尽快做好客户渠道和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研究和储备,抢占战略制高点。
(二)保理跨境交付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跨境交付,是指:出口商在境内,保理商在境外,即国内企业,直接委托境外的保理商,提供跨境的保理服务。之所以要讨论这么一种情况,是因为我们知道,在双保理模式下,出口保理商的收费,实际上是在境外进口保理商的费率基础上加上一定的点数。如跳过境内保理商这一个环节,直接找境外保理商,企业可以减少费用,所以市场上有这样的需求。而一些境外的机构,则利用其在境外的牌照,通过国内的办事处,收购国内的外币应收账款。但这种模式,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
按中国入世时的行业划分 ,Factor被列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中国入世议定书》中载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允许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金融服务,但未作出允许“跨境交付”的承诺。我们认为,目前保理“跨境交付”仍然缺乏合法性。
以上便是保理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