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罪的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明知
洗钱明知标准的判断,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主观说,该说认为行为人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否明知,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为依据,根据其年龄、生活阅历、知识水平等主观能力进行判断,在当时条件下,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认识的,就认为具有明知。第二种是客观说,该说着眼于犯罪人所处的客观环境,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根据一般的经验、逻辑和常识,社会普通人能够确切认识到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而无需考虑行为人的自身实际情况。第三种是主客观相统一说,该说认为对于洗钱罪明知的判断既要考虑案件发生时的客观实际情况,也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片面[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实际上是采纳了主客观相统一说来作为判断明知的标准。
尽管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能够兼顾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事实发生时的客观情况,避免沦为单纯的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我国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应当区分金融机构与自然人、其他非金融性组织。对于前者,应当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认识能力为主要标准,兼顾事实发生时的客观情况。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反洗钱负有更多的职业义务,并具有更高的注意能力。对于后者,则应当以事实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为主要标准,而将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作为次要因素,即根据一般的经验和常识,通常的人能够确切认识到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可以认定是行为人具有明知,对行为人自身实际认识能力只进行附带的考虑。因为普通的自然人及非金融性组织与金融机构在认识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针对不同主体,以区别对待的方式来考虑明知的判断标准是符合实际的。
以上便是洗钱罪的概念与故意,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