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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

集资诈骗罪特别是以高息为引诱的集资方式与民间借贷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以吴英集资诈骗罪为例,吴英骗款的对象较为特定,都是一些熟悉的人,从单笔借款看,其集资的方式与民间借贷存在相似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也会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方式实现其资金融通目的。但是集资诈骗罪与一般的高息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在于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即没有归还意愿或者明知不能归还而以欺诈方式骗取集资款。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不愿归还与不能归还的界限。尤其应当综合考察约定利率、行为人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防止以追究犯罪为名介入民间贷款纠纷,严守公权力介入的门槛。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侵犯的法益。集资诈骗罪主要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存款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国家金融秩序。由于市场经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集资诈骗行为有时也会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但是这种危害是以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为基础的。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要是将出资人对金钱的所有权转移为真实债权,行为人承认这种债权,并具有履行债务(还本付息)的意思,且将所占有的资金用于可以实现或者打算实现出资人债权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其次,要注意把握实务中非法吸收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转化犯问题。行为人以非法吸收存款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在吸存行为实施完毕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对非法吸收的存款非法占有。此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都活跃着较多的“地下钱庄”。由于资金链的紧缺,一些钱庄的非法吸存的行为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方式逃避“债务”,甚至卷款潜逃。对于这种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由吸收存款转化犯意为“非法占有存款”的行为,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处理。

以上便是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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