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国营江阴农药厂(以下简称农药厂)系成立较早的国营企业,其第一名称为江阴永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永联公司)。1993年3月16日,农药厂申请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江苏永联集团公司江阴农药厂(以下简称永联农药厂)。永联农药厂成立后,除使用该企业名称、印鉴外,还一直延用农药厂的名称、印鉴对外经营业务,并明确农药厂的债权债务由永联农药厂承担。同年,农药厂、江阴化工染料厂、江阴编织塑料厂、江阴化肥总厂等16个单位签订关于成立江苏永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永联集团)的协议书。3月16日,由农药厂出面申请开办永联集团。3月20日,农药厂向工商部门出具注册资金数额的证明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保证书,载明:永联集团为农药厂设立的企业法人,农药厂拨给企业资金10080万元,从业人数为3080人,经营方式为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维修,经营范围为化工、农药、化肥、染料、橡塑、建材、包装材料、电子、电器、仪表、机械、运输、仪表维修、服装、金属加工、煤炭、金属材料,其下属企业为农药厂、江阴化肥总厂、江阴化工染料厂、江阴编织塑料厂等。永联集团章程载明公司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联合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外向型、多功能综合经营的国集联营经济实体,下属核心企业、控股企业和其他股份制形式的联营企业均为集团的二级经济实体,永联集团是一种有多个法人、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的经济联合体,核算方式为多级独立核算。集团成员企业名称经申请批准可冠以“江苏永联集团公司”字号,经申请批准可有偿使用永联集团的产品商标。永联集团与下属企业(包括农药厂)各自独立核算,企业各自纳税。
龙灯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2年2月2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董事长为陈毓强,中方股东为农药厂,外国或地区的股东为(香港)龙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龙灯公司)、罗永桂(加拿大)。1995年8月3日,龙灯公司中方股东由农药厂变更为永联集团,并于1996年1月28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2月29日,永联集团出具委派书,委派韩振祥出任龙灯公司董事长。龙灯公司股东罗永桂经批准将其股权转让给香港龙灯公司,龙灯公司股东为永联集团、香港龙灯公司。
2001年1月12日、3月2日,永联农药厂以农药厂名义与无锡招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农药厂申请由无锡招行为农药厂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江阴泰禾化工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分别为450万元、250万元,汇票到期日分别为7月2日及9月2日,由龙灯公司作为承兑申请人履行协议的保证人,并由其提供《银行承兑不可撤销担保书》,协议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永联农药厂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农药厂的印鉴。签订协议当日,龙灯公司向无锡招行出具两份担保书,承诺对上述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该担保书签字之日起至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垫付票款之日起两年等。
二、法院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永联公司(第二名称为农药厂)变更为永联农药厂后,除使用自己的印章,还使用农药厂的印章,且在工商局备案,永联农药厂以农药厂名义与无锡招行签订两份银行承兑协议,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协议有效。龙灯公司关于两份银行承兑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龙灯公司为两份银行承兑协议担保时工商档案登记中载明的中方股东是永联集团,与被担保人永联农药厂不属同一企业法人。因为永联集团是由江阴永联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而永联农药厂是由江阴永联公司变更而来,二者的注册资本也不同。龙灯公司为永联农药厂担保,不属于为其股东担保,不违反公司法、担保法的规定,为有效担保。龙灯公司关于担保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2001)苏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上诉案件受理费38260元,由龙灯公司负担。
四、法律分析
公司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从目前我国有关公司的立法来看,尚无明确规定禁止公司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从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公司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担保,有可能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公司为与其董事、经理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时更是如此。但在目前无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了担保的,不应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此时,担保人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其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同时,由于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债务提供了担保,侵犯了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者经理与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