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相关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也即交易双方主体、网络中介平台以及资金托管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导致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与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相矛盾或冲突,或者对于法律所赋予其的权利进行滥用,或者由于法律规定本身所存在的模糊性以及法律法规的空缺,从而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种类
1、主体定位不明确,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
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但目前法律法规对P2P平台的准入门槛、经营范围等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P2P平台运营主体定位、范围不明确。根据现有的规定,P2P平台一般注册为电子商务、金融咨询类公司,但实质上应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为借贷双方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借贷平台也不具有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在实际运营中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极其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严重的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平台运营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目前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集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实践做法,《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是《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在互联网金融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
3、互联网金融平台民事担保责任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面临借款人多、投资人少的发展瓶颈,平台为提供融资人规模,需提供贷款担保以增强投资人信心。
4、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侵权责任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债务人违约后,借贷平台的催收方式仅限于电话、短信和曝光个人信息。至于诉诸法律途径,由于出借时出借金额已经拆分,一个逾期还款的债务人,其1万元债务可能来源于100个不同的债权人。
5、互联网金融平台触及高利贷红线的风险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利息实行的标准是“两线三区”。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以上便是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种类,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