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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的基本模式,P2P网贷法律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我国P2P网贷的基本模式

第一,以网贷平台是否提供增信服务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信息中介模式和增信模式。信息中介模式下,网贷平台扮演中介角色,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提供担保,仅为借贷双方提供发布和获取信息平台。国内目前此种模式网贷平台越来越少,截至 2014 年,此种模式借贷规模仅占全部 P2P 网贷规模 5% 左右。此种模式的 网 贷 平 台 有 拍 拍 贷 、翼 龙 贷 、宜 人 贷 和 爱 钱 进 等 。 然 而 ,互 联 网 金 融 中 严 重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问 题 经 常 出 现 ,大量违约事件让投资者望而却步,为了迎合投资者对资金安全回收的需求,P2P 平台纷纷提供增信服务。根据增信方式可将增信模式进一步划分为风险保障金模式、平台担保模式和第三方担保模式。风险保障金模式是指由 出借人从每笔交易借款中提出一定费用,同时匹配平台自有资金作为风险保障金,当借款人违约时,网贷平台 用风险保障金进行垫付。红岭创投、你我贷的“嘉财有道”产品就有风险保证金垫付制度。平台担保模式是指 平台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以自由资金对投资者进行全额本金或本息赔付。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由第三方主体对借款进行全额担保,以陆金所、开鑫贷、你我贷为代表。也有网贷平台增信服务既包括合作机构代偿,又包括 风险准备金垫付,其典型为有利网。

第二,根据平台的撮合方式将其划分为直接撮合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和委托投标模式。直接撮合模式即信息 中 介 模 式 ,如 你 我 贷 “ 新 标 专 区 ”项 目 、人 人 贷 “ 散 标 投 资 ”项 目 。 债 权 转 让 模 式 即 专 业 放 贷 人 先 以 自 有 资 金 放贷,然后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转让方式常为网贷平台将各种债权进行打包做成理财产品,投资人通过购买 理财产品受让债权。

二、P2P网贷法律风险

第三方平台上投资人资金安全风险。实践中,投资人若想在网贷平台上进行投资理财,往往被要求先注册 账号并向账号中充值,然后才能投资。该充值资金常由第三方平台托管,但第三方平台并不监管中间账户,账 户资金由网贷平台掌控,因此容易引起网贷平台挪用资金甚至卷款跑路风险。这也是欺诈性、自融性平台常见风险表征。优易网、科讯网、网金宝、旺旺贷等诈骗跑路事件一次次刷新“跑路”最短时间。

风险保障金与平台经营资金混同风险。在提供风险保障金增信服务模式中,风险保障金实际由网贷平台 控制,虽然部分网贷平台会选择将风险保障金交由第三方平台托管,但第三方平台仅对风险保障金代为保管, 并不会限制风险保障金支取时间和用途,因此存在网贷平台随时支取风险保障金并用于平台自身经营甚至是 平台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事务的风险。

网贷平台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借贷双方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是 由投资人从专业放贷人处受让债权,网贷平台为债权的转让提供中介服务,这个交易过程事实上是专业放贷人 债权证券化。然而,我国《证券法》第 1 条第 1 款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 券。”因此债权转让模式下 P2P 网络借贷涉嫌非法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从行为主体角度分析,P2P 网贷非法集资风险有两种情形,其一,借款人 利用网贷平台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吸收存款或集资,这一情形即为上文提到的第三种风险,当数额达到一定程度 时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其二,由于网贷平台发布借款信 息或撮合交易的达成,自身不参与借贷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网贷平台自身非法集资的问题,但可能存在网贷 平台自身通过虚构借款信息或者虚构债权骗取投资人资金,这就是网贷平台集资诈骗风险,这在债权转让模式和委托投标模式中容易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在 P2P 网贷中,借款人面向公众借款许诺还本付息本身就有非法集资嫌疑,只是 P2P 网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金融监管部门对此给予了一定的宽容。

以上便是我国P2P网贷的基本模式,P2P网贷法律风险 ,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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