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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贷款,保证贷款责任承担有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保证贷款

在保证贷款中,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贷款人在此条件下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对于一般保证,若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权人未向借款人追偿,则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若债权人起诉保证人请求还款,法院应当在判决中说明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即将先诉抗辩权转化为先执行抗辩权;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贷款的责任承担

(一)保证人的责任

如果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但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如果贷款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发生变更,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担保法解释又规定如果该变动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作了变动,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商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破产后,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将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只能自己承受不良债权。

(二)保证期间

贷款保证应当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在贷款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有如下特点: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一旦期间届满,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由于保证人实际上是为他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立不变期间加以限制,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证期间的结束点,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则会出现债务人已不必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公平,法律上以约定不明处理,保证期间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3.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问题。这种约定虽然表意清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法律上认为无效,视为约定不明。

4.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履行期间。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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