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贷款有哪些风险
(一)担保资格。超出《担保法》规定范围的保证人,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医院、学校等作为保证人,也容易出现保证责任无法履行的信贷风险。个人或合伙企业提供贷款保证的,容易出现产权纠纷的风险。另外,借款人可能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关联企业提供相互保证,向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借款。
(二)代偿能力。代偿能力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贷款保证风险因素。银行贷款时保证人偿债能力良好并不能说明清偿期届至之时依然如此。市场状况瞬息万变,现实中保证人资产状况走下坡路,最后难以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多有发生。
(三)强制担保。在现实中,许多保证人迫于行政干预和政府压力,被迫提供担保。但是,当贷款无法偿还时,它们又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银行由此而遭受了较多的麻烦。
(四)相互担保。相互担保又称为联保,是指特定关系的几个借款人通过相互提供保证担保而向银行借款的行为。互保的情况下,即使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并非与借款人成正相关而具备降低风险的能力,也有可能因为诸如两个企业之间进行或有负债的交换行为的情形而使风险增加。
二.保证贷款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一)核实保证
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要注意验证核实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招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二)科学动态地分析保证人偿债能力
严格地对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从而对保证人加以选择。例如可以选择与借款企业的产业与经营产品互补的企业,或者在本行没有贷款的企业。同时也可以用投保等方式进一步保障债务的履行,减少银行的风险。
(三)贷后管理
银行不仅应当对贷款之后的贷款人进行跟踪、检查、管理和控制,对保证人也应当加大精力投注。银行应当注意控制保证人的保证总量,对保证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都应当进行密切的跟踪和观察。另外,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对借款合同进行修改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以避免保证人以此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对保证贷款风险及其防范的一些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生活或经营中遇有贷款等相关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以获得专业而有针对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