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动产抵押?
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动产抵押,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就其价值(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特点在于抵押人可以在继续保留对其动产占有的情形下,将该动产用于担保。一方面,抵押人以该动产的交换价值作担保,因此可以取得信用、获得融资;另一方面,所有人仍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该动产,从而能够充分发挥物的价值。
二、动产抵押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我国在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的选择上采区分动产性质的分类登记主义,而尚未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公证机关都可负责抵押物的登记。一是导致多头登记,即不同部门对同一抵押权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同时到两个以上不同部门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势必增加抵押登记的时间和成本支出;如果当事人只到其中一个登记部门登记,则为重复抵押提供了可能,易使抵押权人利益受损,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二是与多头登记相对应,一些动产抵押如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以及收费权等却找不到登记部门,使抵押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便是动产抵押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