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拍拍贷网站是被告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原告唐骏是该平台的注册用户,被告李玉玲是该平台的的注册用户。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玉玲通过平台发布“XX优质商家信用贷潍坊XX宾馆经营借款”,金额100,000元,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的借款需求。原告唐骏通过网上投标向被告李玉玲出借8,000元。被告李玉玲的100,000元借款由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满额后,由拍拍贷公司对借款人即被告李玉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并将出借人的借款转入被告李玉玲的银行账户。2013年1月1日,被告李玉玲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出借人在平台上上达成电子借款协议,并言明该协议是使用了拍拍贷网站的居间服务,并根据拍拍贷网站的《服务协议》、《出借人协议》、《借款人协议》自愿达成并签订的。上述借款协议明确,原告唐骏与被告李玉玲的借款金额为8,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20%,分12期还清,每期还款额(含本金、利息)均为741.07元,月截止还款日为每月1日,若逾期未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截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玉玲已归还分别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到期的两期债务共计1,482.14元,未归还的十期借款情况为:十期借款涉及本金共计6,774.39元、利息共计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被告李玉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74.39元、利息636.31元、逾期利息2,595.90元(以每期应还款为本金自每期应还款日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共计10,006.60元;2、被告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唐骏和被告李玉玲通过被告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民间借贷活动。被告拍拍贷公司平台是作为居间方出现的,合同虽约定平台向原告唐骏、被告李玉玲提供借贷撮合机会,并应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但平台并没有承诺对债务到期负责清偿或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拍拍贷公司的审核是通过借款人上传的书面材料包括照片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和视频进行验证,平台也履行了部分审查的义务。平台作为居间方,与原告唐骏与被告李玉玲之间的借贷纠纷无直接关系,也并未向借款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那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的请求,因缺乏必要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从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便是网络借贷平台未尽审查义务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