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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能否提供担保、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65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22日,石吉炎与案外人巴陵公司及尚富公司(居间方) 签订《民间资本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巴陵公司向石吉炎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如逾期归还,则逾期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50%罚息;巴陵公司同意以自身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担保,并与尚富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包括石吉炎及通过尚富公司居间的全部出借人之债权,尚富公司作为全部出借人委托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乙方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巴陵公司违反本合同连续2个月未向石吉炎支付利息或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时,尚富公司承诺以抵押物处置款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甲方之应收全部本息,以清偿乙方全部债务。同日,石吉炎将10000元转入尚富公司账户,巴陵公司通过尚富公司向石吉炎出具了借据。嗣后,巴陵公司向石吉炎支付了至2015年3月22日的五个月借款利息共计900元,此后未再依约按期偿还石吉炎借款本息。2014年12月28日及2015年1月10日,石吉炎又与案外人夜郎公司及尚富公司、尚富金禧公司分别签订了二份《项目投资委托协议》,约定:石吉炎委托尚富金禧公司向案外人夜郎公司运营的《普定县白岩示范小城镇建设开发项目》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150000元、50000元,投资期限分别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止、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止;月收益率均为1.8%,共分三期,每期分别为2700元、900元,统一于每月23日前由尚富金禧公司直接汇至石吉炎指定账户;本金分别于2015年3月28日、2015年4月10日一次性归还;尚富金禧公司逾期支付投资收益,每日按投资本金总额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金,尚富金禧公司逾期支付投资款,每日按投资本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当夜郎公司出现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等情形时,尚富金禧公司有权终止与夜郎公司合作协议及有义务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代夜郎公司偿还甲石吉炎出借本金及利息所得;如收益逾期五个工作日未足额付到石吉炎指定账户或投资款逾期五个工作日未足额付到石吉炎指定账户的,视尚富金禧公司违约,石吉炎可直接申请法律途径。嗣后,石吉炎分别将150000元、50000元支付到尚富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尚富公司依约分别向石吉炎支付了二笔投资款的三期利息共10800元。2015年3月24日,尚富公司在其向石吉炎出具的150000元借据上向石吉炎承诺:“本公司确保2015年4月28日还本付息”。上述款项到期后,尚富公司、尚富金禧公司及案外人巴陵公司、夜郎公司未依约按期归还石吉炎借款及投资款本金,亦未支付逾期利息。石吉炎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尚富公司偿还石吉炎借款2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680元、违约金9342元,共计224022元。

二、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实务操作问题:其一、全部出借人委托平台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问题,也即委托抵押的法律问题,其二、平台的对外担保问题。由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人数较多,在多个出借人作为共同债权人时,为了担保共同债权的实现,需要办理抵押手续并将抵押权登记在共同债权人名下,但为了解决抵押权登记及统一行使的问题,特安排形式上抵押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抵(质)押人签订相关合同,实际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各方对此明知。本案中,尚富公司作为抵押代理人,未按照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从而根据约定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夜郎公司向石吉炎的150000元及50000元借款,尚富公司明确了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尚富公司理应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便是网络借贷平台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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