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自由金服网站系被告融易融集团注册并负责运营的O2O模式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被告融易融集团通过该网站作出了“100%本息保障计划”的承诺,并在账户提现页面作出《温馨提示》:“请输入您需要提取的金额,我们将在1-3个工作日(国家节假日除外)之内将钱转入到您在网站上填写的银行账号”。
2014年7月31日,何某通过该网站注册成为被告融易融集团的普通VIP会员,并与被告融易融集团签订了多份《融易融【融e投】协议》(何某为乙方,被告融易融集团为甲方)。双方约定,乙方自愿向在甲方平台注册账户的借款会员出借一定金额的资金,乙方接受并授权甲方同借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到期还本、按月付息;各份协议的投资期间为1月至10月不等,预计年化收益率为16%至23%不等;协议期间如借款客户当期还款逾期5天后,甲方启动《先行垫付制度》的规定,从风险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保证金先行向乙方垫付当期应收的本金及收益;如借款客户当期还款逾期30天后,甲方按《先行垫付制度》的规定,从风险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保证金先行向乙方垫付剩余应收的本金及收益,同时乙方的债权自动转到甲方指定人或指定合作机构名下,对后期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与乙方无关,无需再办理债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借款给借款客户后,乙方每月按照协议约定收益的10%支付平台服务费用,该费用在乙方每期收益的同时收取,及其它内容。
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2月8日期间,何某先后多次向被告融易融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投资款,其账户剩余资金总额为39661.46元。其中,可用(未借出)余额为18595.47,待回收金额为21065.99元。待回收金额中包含待回收本金20300元、待回收利息765.99元。而被告融易融集团却违反提现约定,多次拒绝何某对其账户内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提现要求。
何某遂向法院主张解除其与被告融易融集团之间的《自由金服注册协议》等合同,并要求返还其在被告融易融集团开立的网站上转入的全部投资款本金、投资收益,按年利率23%支付何某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公证费),被告融易融电子商务公司为被告融易融集团所欠何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融易融集团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自由金服网站平台作出了“100%本息保障计划”的承诺,并在和何某何某签订合同时根据《先行垫付制度》约定了相关保证条款,系该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九条,被告融易融集团公司应承担何某借款本息(包括账户可用余额)、逾期利息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