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1年底,曾琴英与赵彩云等人为投资事项一起前往天津贵达公司进行考察,在考察后曾琴英与赵彩云等人将投资款分批分期打入赵彩云账户,再由案外人邵某进行网络理财操作,将包括曾琴英、赵彩云及他人款项汇入一个人账户,然后天津亮泰投资中心通过邮寄方式将曾琴英、赵彩云投资的理财协议交付邵某,再由邵某电话通知赵彩云,由赵彩云将各自投资理财协议交付各投资人,上述投资人包括曾琴英在内,收到天津亮泰投资中心的投资理财协议书后均未提出异议,并且先后收到了天津亮泰投资中心的投资利息。上述投资者先后投资款共计43万元。至2012年4月份,因在约定付息期间未收到投资利息,曾琴英等人到天津落实情况发现天津亮泰投资中心不再经营,遂与赵彩云和案外人邵XX联系,得知天津贵达公司亦不再经营。后魏志杰、弓合莲、宗建邦、胡庆梅将上述约37万元投资权益转让给曾琴英,由其主张权利。天津贵达公司和天津亮泰投资中心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均已停止经营,天津市公安部门已立案处理。 后曾琴英将赵彩云、郝增显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 解除委托合同并判令赵彩云返还37万元 ;2、被告郝增显一并承担责任。
二、律师评析
委托理财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常见。委托理财具体是指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监管人),客户的范围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管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自然人。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是资金和信息、能力与服务的合作,分成方式是双方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自愿有偿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风险的认定,具有合法依据。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主要构成内容就是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资产,因此其基本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之特征。此外,因该委托合同通常都授予受托人自行决定股票、期货的买卖品种和方式之权利,因此大多数委托理财更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多属于全权委托代理行为。本案当中,法院认为“赵彩云按照曾琴英的委托完成了曾琴英投资的意愿,且该行为可不具有有偿性,本案曾琴英与赵彩云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以上便是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合同性质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