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某听到被告夏某某根据所谓的“MSA控投集团”网站的资料所作的投资理财宣传后,于2014年1月9日两次共将人民币21000元交给了被告进行投资。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资款后,出具了一份《协议书》交原告收执,《协议书》内容为:“本人于2014年1月9日拿李某某人民币21000(贰万壹仟元)参与MSA控股集团投资理财,担保最迟(2-3月)保本,(1个半月)保本。担保人夏某某”。嗣后,被告按照所谓的“MSA控股集团”网站的提示,由被告丈夫黄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将上述投资款汇入了指定的个人账户。后因警方侦查发现“MSA控投集团”为网络诈骗团伙所虛构,打掉了这个以网络理财为幌子的金融传销团伙,造成了原告的21000元投资款血本无归。后被告在原告以哥哥死亡需要用钱为由追索投资款的情况下,退还了人民币2000元给原告。2014年10月24日,原告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某某返还人民币21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夏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李某某承认其交给夏某某21000元进行投资理财后,先后收回投资款款项共3898.10元。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夏某某系委托投资关系,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夏某某为原告李某某的该笔投资款项提供担保。《协议书》中约定的“本人于2014年1月9日拿李某某人民币21000(贰万壹仟元)参与MSA控股集团投资理财,担保最迟(2-3月)保本,(1个半月)保本。担保人夏某某。”这一条款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任何证据显示该条款属于可撤销或无效,因此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签订合同,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夏某某选择为原告李某某的该笔投资款项提供担保,当MSA控股集团不能偿还债务时,应由被告夏某某承担该笔款项的赔偿责任,从而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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