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金融证券问题,拔打免费金融证券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  投资者保护  >  虚假陈述  >  金融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金融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金融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虽然证券法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证券法的虚假陈述有特定含义,并且美、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对虚假陈述没有统一的定义。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见于:《公司法》第228条、《证券法》第63条。显然,我国法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直接规定很粗陋,仅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是一种对受侵害的财产提供补救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是民事责任形态。各类民事责任,无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可通过损害赔偿方式进行。所以,《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损害赔偿”,仅指明了法律救济方式,但没有明确虚假陈述应承担何种形态民事责任,才以损害赔偿方式给投资者财产补救。不同的民事责任形态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等。因此,确定虚假陈述应承担何种形态民事责任,对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免则事由等有重要意义。证券法应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有具体规定。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的单位或个人。此处所谓的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意指,各国法规定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主体范围的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第63条、第177条和第189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处略称《办法》)第11条。虚假陈述主体范围可概括为:(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职员;(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4)其他人。 

虚假陈述行为的形态指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方式。美国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形态为重大错误(包括不实陈述和遗露)和误导性陈述。我国办法所说的“不实、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与证券法第59条对证券虚假陈述形态的分类是一致,即不实型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遗漏性陈述。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金融证券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专业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目前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不统一,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推荐

李大伟律师
李大伟律师知名金融证券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金融证券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李大伟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金融证券案件,是金融证券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服务。

虚假陈述相关合同

法邦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欺诈性虚假陈述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金融证券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