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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信用交易的概念,地下信用交易与信用交易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地下信用交易的概念

所谓地下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和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与融券交易。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会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投资者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者填单卖出时被告知股票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一句话,交易不能完成。由此可以说投资者的股票或者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并不安全,经常会被“借走”去“生蛋”。有的可能返还,有的则一去不复返。

 这种行为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它可能使投资者失去投资机会,甚至损失所有的投资。所以冠之以“地下”二字,一是违法,二是走样。

二、地下信用交易与信用交易的区别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买空卖空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等等。地下信用交易无限放大了信用交易的投机原理,是非法的信用交易,是走了样的信用交易。之所以法律要禁止地下信用交易,其中原因可以从地下信用交易和规范的信用交易之间的区别看出来:

(1)地下信用交易是没有保证金的保证金交易。从实现借贷的条件来看,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不论是融资还是融券,投资者在得到证券商的垫付以前,都要向券商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在有的国家,这个保证金在整个交易所需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一旦发生与借款或者借券的投资者预计相反的股价走势,券商可以凭借控制的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尽可能减少损失。而且,在买空交易中,券商为客户从银行贷入资金时,必须将取得的股票作为贷款的担保交给银行。

(2)地下信用交易是不讲信用的信用交易。从主体上看,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券商将资金或者证券借给投资者,放贷者与使用者相互分离,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至少,券商知道资金或证券借给了谁。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如果是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将资金或者证券“借给”自己,名义上的放款(券)者与实际上的用款(券)者合二为一,便谈不上什么放款(券)者与用款(券)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所以,券商地下信用交易又可以叫做自我融资或自我融券,是一种极不公平的所谓的信用交易。

(3)地下信用交易是纠纷或进一步违法犯罪的诱因。从资金或者证券的来源来看,在规范信用交易中,券商借给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借给投资者的证券属于第三者。在融券交易中,当该证券价格没有下跌反而上升时,如果被借出证券的拥有者要求卖出时,卖空者必须立即归还,目的是使原拥有者不错过交易时机。在有些国家,还有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提供信用交易所需资金和股票。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不论是客户买空卖空还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买空卖空,被借用的资金或者证券属于证券公司或者其他客户。而且,被挪用其证券的客户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资源被券商拿去为别人提供融资、融券或者自己炒作,也就不知向谁要求立即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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