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晓艳,2013年12月5日,通过第三方信息服务及网络支付平台拍来贷网站(www.moneyplat.com)与被告何国辉(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各1份,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借期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月截止还款日为每月5日,月还款本息517.65元,支付和归还借款的方式均为委托拍来贷网站将资金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付到双方的账户。若逾期还款,被告需承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居间协议约定,池凤公司作为居间方,为原、被告的借款提供资金往来服务,具体内容以双方在拍来贷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为准。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拍来贷账户向被告何国辉的拍来贷账户转账3,000元(扣除拍来贷网站收取的手续费30元,实际到账2,970元),被告何国辉于次日将上述钱款提现至其绑定的一麻袋账户(扣除拍来贷网站提现手续费1元,实际到账2,969元),并随后将其中2,960元提现到其名下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内。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讼法院。
二、律师评析
本案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的案件,本案之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何国辉通过拍来贷网站(第三方信息支付及网络服务平台)向原告王晓艳借款3,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借款本金,原、被告通过拍来贷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原告出借给被告的金额均为3,000元;对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款期内利息105.80元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均不超过借款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依法支持2,500元。且被告未到庭未提供任何证据,并对借款事宜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以上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