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规范化股票的公示催告
由于股份制在我国处于试行阶段,股票交易尚未完全规范,有的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而是自发地在股票黑市上进行交易。对于通过不规范交易取得的股票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要研究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可否申请公示催告,二是谁是合格申请人。我们认为,如果非规范交易的股票属于记名股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为记名股票本身属于可以公示催告的范围,非规范交易只涉及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并不改变记名股票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它的丧失同样可能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和引起股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只有用公示催告方式才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丧失股票所引起的社会矛盾。至于合格申请人,我们认为,应当是不规范交易以前股票记载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因为无论是股票还是票据,都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转让。而按照法律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采用背书方式并在法律允许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才能过户,产生转让的法律效力。非规范交易,实际上就是未按上述法定方式和程序所进行的交易,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仍然是交易以前而非交易后的人。应当注意的是,这类申请,往往是交易以后的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上述观点,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将合格申请人问题告知交易前后的双方,合格申请人同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才能进行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不愿意或找不到合格申请人的,应以申请人不合格为理由,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万X是非法交易后的持有人,又找不到股票持有卡上载明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故成华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不合格为理由,裁定驳回了他的申请。
二、不应受理的公示催告的程序终结
审理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示催告是一个特殊程序,根据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的关系以及执法原理,特殊程序无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故受理申请后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以结束程序。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都分别是解决一类问题的独立的程序,而且是非讼程序,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等程序不同,它们与普通程序没有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即使法律对其某些程序问题没有规定,也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鉴于法律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和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比如对前述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7条规定了对不符合公示催告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因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有充足的时间而且应当尽量在这个时间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确因特殊原因受理后才发现不应当受理的,也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同时比照普通程序驳回起诉的原理,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