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贷担保的概念
担保贷款是指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
二、信贷担保目前存在的问题
基于我国商业银行部分贷款的贷款担保已经“名存实亡”,不能够起到贷款担保应有的作用,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坏账率一直高于发达国家,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瓶颈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抵押物无法顺利变现
一是地域优势不明显。由于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中有很多是规模不大的工业企业和批发零售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在地域上很多分布在农村或城郊,所能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多数地处较为偏僻、流动性较差、价值有限、贷款出现风险后变现困难,或是处置时现值下降,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评估价值偏离甚远,不仅可能导致处置价格无法覆盖全部债权,还可能导致权利顺序在后的债权人的抗辩,主要表现为没有抵押权的普通债权人认为抵押资产被低价处置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二是权属争议多。三是在实践中有土地房产分离抵押的问题。四是部分土地设定抵押后用于房产、园区开发,后续投人使抵押物价值增加、权利主体增加,从理论上讲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一起处置,但实践中各方权利很难界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五是抵押资产变现的程序繁、费用高、时间长,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并不少见。
(2)动产抵押物“资不抵债”
这里所说“资不抵债”是指将抵押资产变现后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以下5种情形:一是设定抵押的动产因使用年限、技术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变现时价值大幅下降;二是抵押权设定后,因抵押人未能充分履行看管义务,或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抵押物损毁、灭失,致使抵押担保落空;三是相当大的一部分机器设备非通用设备,专为特定行业所使用,变现时往往“卖家找不到买家”,卖不到应有的价钱;四是一些机器设备虽为动产,却具有很典型的不动产特性,表现在一旦拆离原地即可能失去其原有价值或价值大幅下降;五是某些抵押资产只是某一生产线的一部分,必须依存于生产线整体才能发挥效益,一旦被分解将失去应有价值。以上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抵押物变现后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3)担保关系中的系统性风险
实践中,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非常多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多数被担保企业与担保企业存在业务上的关联,同产业链下上游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占很大比例。因此,因同行业之间的担保,在经济上升期,担保能力会被放大,一旦行情走低,则担保能力就会加倍下降,会对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行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