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信贷担保中问题的成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暴露出一个不健康的市场中银行所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更加显现了我国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运用的不灵活。
(1)银行自身的原因。作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许多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分立、改制而来,藕断丝连,自主经营的意识、空间和动力不足;许多中小企业利润率水平较低,且受我国市场流动体系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客户经营有限,规模相对较小,质态相对较弱等,种种原因决定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虽然落实了担保,但因“先天不足”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缺少保障,进而导致对第二还款来源过度依赖,并在变现难、手续繁、时间长等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贷款风险就随之形成了。
(2)法律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不明晰。抵押担保制度的初衷,应该是设立抵押担保后,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用抵押资产的变现所得优先清偿设定担保的债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破产法》、《物权法》也同样具有债权人就抵押财产变现优先受偿权利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似乎债权有了抵押担保就能保证在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后便可以及时实现抵押权,但事实并非如此。
(3)抵押权实现的程序繁杂。一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二是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各方面的利益很难平衡,权利很难确认,要想实现抵押权实属不易。
二、信贷担保的法律完善
(1)整合现有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是抵押权取得对世效力的必要手段,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避免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权登记部门过多、登记查询困难的现状,国家应尽快设立统一的登记部门,将登记职能集中到某个强力部门或能赋予某种强制力的部门。统一到某个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也要注意与原来登记职能部门的衔接,可以考虑在抵押登记后将抵押权设定情况以统一、固定的形式告知,并在相关权证上载明登记事项,以限制抵押物在市场上交易。
(2)着力提高抵押担保的公示效果。一是要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查询平台。改变抵押登记簿记的传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行网上登记,这样可以做到各地自主登记,全国联网查询。二是要创新抵押物的公示方式。在实践中,有的商业银行对用于抵押、质押的库存物资,在仓库的门口打上醒目的标识“银行贷款抵押物资”,在借款人卜提供的抵押机器设备上,贴上“银行贷款抵押资产”标签,这种做法让人看起来一目了然,起到了很好的公示效果。
(3)充分利用《物权法》的最新成果。一是要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登记与否,当事人应当有选择的自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担保法》属于私法,担保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善序良俗,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就应当是有效的,这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是要扩大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限定的宽、严对债权担保受偿的机会通常成正比,范围越大抵押权人受偿的机会越大,范围越小抵押人受偿的机会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