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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天津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广告必须有表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广告说明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不符,并且必须可以举证,虚假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广告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性质的商业工具。我国的广告法规范的是商业广告,按照《广告法》第二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广告中可以用文字来说明商品的有关情况,也可以用图画或其他形式来表示,各种形式的广告说明实际上表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主张,它是向消费者介绍可以检验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通过检验的信息的正确性与否决定广告的合法性,一些通过夸张的手法使消费者只产生正面的印象,而反面含义被掩盖的广告就有虚假广告的嫌疑。例如,有的广告词把某种产品说成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惟一最佳商品,这属于独占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七第第3款规定的“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严格要求,广告说明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白,广告说明应当于商品或服务的相一致,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之一就是看两者是否一致,如果经验证明广告说明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以将该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例如,在发布商品广告中,声称“本商场所有某某类商品XX元起价”。但是如果消费者实际去购买商品时,被告知这样的商品已经售完(通常称诱饵广告),广告说明与商品实际不符合的情形有:(1)广告说明中的商品实际不能出售。(2)广告说明中的商品仅仅限于少数几件,即限量供应而未言明。(3)有一定的销售期限而未言明,例如,早9点至9点半销售。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不同主体,虚假宣传者的法律责任如下: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 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 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 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 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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