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金融证券问题,拔打免费金融证券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  投资者保护  >  其他投资者保护问题  >  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制

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制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制

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金融证券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专业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目前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不统一,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推荐

李大伟律师
李大伟律师知名金融证券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金融证券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李大伟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金融证券案件,是金融证券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服务。

其他投资者保护问题相关合同

法邦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金融证券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