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处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
(二)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失踪,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先支付相关费用后再偿还贷款本息。如所得款项不足,公司有权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二、抵押品的范围和分类
(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不动产,对于动产,一般设定质押担保方式,物权法另有规定。
(二)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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