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光大信投P2P网络借贷平台由金六福公司设立,金六福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王玥,股东为张士玲,2013年11月21日,元亨公司与光大信投互联网金融平台联合发布《关于光大信投更换银行卡的公告》,将光大信投的充值账户由张士玲变更为高华龙,并注明高华龙系元亨公司董事长。后陈庆丰于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0月28日期间,通过线下充值596963.75元至光大信投P2P网络借贷平台账户,累计获得充值奖励3262.67元,2013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4日期间,陈庆丰多次通过网上支付在线充值4449.57元,合计604675.99元。汇入资金进行投资。上述资金分期分款用于光大信投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理财项目投资,截至2013年12月30日,按照所投每笔投资协议约定,应回收利息合计25040.74元,投资奖励应为27228.42元,逾期罚金收入212元,即光大信投P2P网络借贷平台账户中占有陈庆丰借款本金及利息、奖金等合计657157.15元。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陈庆丰多次提现计232684元,其中2013年12月30日的充值奖励200元已成功提现,本应在资金明细中扣除,但实际并未扣除,反而加入200元,故光大信投P2P网络借贷平台账户中实际占有陈庆丰剩余资金为424473元。2014年1月1日,光大信投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转投资公告,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年化收益率24%,投资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7月2日,待收利息50936.76元。综上,截至2014年7月2日,光大信投P2P网络借贷平台账户中占有陈庆丰投资本金及利息合计475857.76元。陈庆丰将借款汇入金六福公司指定账户,金六福公司亦通过指定账户偿还了部分款项,双方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金六福公司具有偿还陈庆丰借款的责任。元亨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出具资金保障承诺书,对金六福公司旗下的光大信投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款按时兑现提供全额保障,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将监督光大信投真实发标,对应转款,充分保护投资人的权利。
2014年5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对王玥、张士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现王玥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发布在逃人员信息,对张士玲进行追逃。后原告陈庆丰诉求法院请求判令:1.金六福公司、元亨公司支付陈庆丰借款本金424473元、利息50936.76元,合计475857.76元;2.金六福公司、元亨公司支付陈庆丰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金六福公司、元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陈庆丰的款项均是通过金六福公司旗下光大信投P2P平台进行资金运作,而金六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玥、股东张士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确属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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