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15号
被告人:黄建辉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裁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11月,被告人黄建辉出资成立惠州市中源建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源公司”),由其妻弟刘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妻子刘某乙为股东(以上两人为挂名股东)。公司成立后,黄建辉聘用柳某等人编写软件,及租用服务器在网上开展P2P网络借贷平台(www.zyzib.com),并通过网贷新闻网、百度推广及QQ群广告等方式向外宣传该网站的投资获利功能,以年利率18%-20.4%的利息为诱饵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出借人通过网站实名注册及关联同名银行卡后,即可竞投网站上发布的借款标的,并以等额本息的方式收回本金及利息。黄建辉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发放虚构的借款标,将出借人资金汇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操控,集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公司日常经营及私自出借给他人。
2014年11月,被告人黄建辉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按约定提现给出借人,导致上百名出借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源公司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的理财人充值金额共58244561.88元,理财人数870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偿还理财人本金共43104351.87元,剩下充值余额15140210.01元(其中欠款本金共12202248.83元),理财人数378人。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黄建辉到惠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二、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法。本案法院认定是被告人黄建辉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其妻弟刘某甲及妻子为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经营权及利润分配权,两名挂名股东不构成犯罪。如果法院认定是单位犯罪,两名挂名股东也参与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参与决策、经营、管理等,则两名挂名股东也会面临刑事风险。另外,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建辉犯罪为自然人犯罪,但是其妻弟刘某甲及妻子两名挂名股东也从事了帮助黄建辉的犯罪行为,则其二人也可能被追责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