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号-2
被告人:梁宏进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判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裁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朱继南与张某、刘志勇、杨文共同成立江苏汇上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上盈公司),招聘被告人梁宏进、邵彦等人负责管理、经营公司,并通过被告人邵彦等业务员在超市、居民小区、道路上散发传单的方式,宣传季度丰、双季风、年年鑫、月息通四款理财产品,以转让债权的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朱继南于2012年1月至11月担任副总经理、股东期间,该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先后向陈某甲、王某乙等人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779万元;被告人梁宏进于2012年5月至9月担任总经理助理期间,该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先后向陈某甲、王某乙等人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78万元;被告人邵彦于2012年4月至12月担任业务员、代理团队经理期间,个人或通过团队业务员先后向陈某甲、王某乙等人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9万元。
2013年1月4日,被告人朱继南与刘志勇共同成立江苏丰洲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洲盈公司),招聘被告人梁宏进、邵彦等人负责管理、经营公司,通过与汇上盈公司相同的方式推出月满盈、季度盈、双季盈、年年盈、丰洲盈五款理财产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朱继南于2013年1月至3月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期间,该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先后向金某、马某等人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0万元;被告人梁宏进于2013年1月至4月担任市场部总监期间,该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先后向金某、马某等人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47万元;被告人邵彦于2013年1月至4月担任团队经理期间,个人或通过团队业务员向金某、马某等人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
二、律师评析
关于被告人梁宏进提出”汇上盈公司之前曾多次通过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检查,且南京有多家P2P公司,采取同样的经营模式,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证,汇上盈公司和丰洲盈公司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金融业务,且公司自注册成立后,从事的均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客户签订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中的债权人均系虚假的,被告人梁宏进等人在汇上盈公司和丰洲盈公司开展吸纳客户存款业务的行为系自然人共同犯罪行为,至于汇上盈公司是否曾通过公安,税务部门的检查,以及南京是否有多家采取同样经营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梁宏进等人犯罪的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未被采纳。
以上便是能否以曾多次通过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未被取缔为理由否认平台犯罪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