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
被告人:邓某、线某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判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线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邓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线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邓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犯罪所得的人民币22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和记某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房产,该款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线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提出自愿退赃,并提供收取赃款的银行卡,公安机关据此冻结该卡号内资金人民币3181933.58元。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虽为人民币126736562.39元,但根据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等书证显示,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74719587.96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线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评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从分工上看,邓某出资注册成立公司,并由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决策人;而线某被聘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为管理人员。从决策和资金支配层面上看,邓某全面掌控、支配吸收到的资金,在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而线某受雇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为次要作用。由于邓某与线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共同参与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法院认定邓某为主犯、线某为从犯。
以上便是网络借贷共同犯罪中法人代表和运营总监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