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
被告人:伍水军、钟杰、龙某国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集资诈骗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钟某钦(另案处理)预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为此成立了深圳市网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赢××公司),雇请了被告人伍水军、钟杰和龙某国。伍水军担任网赢××公司的运营总监,搭建互联网借贷平台,负责平台的正常运行,2013年5月,伍水军离开网赢××公司,钟某钦向其支付好处费人民币260万元;钟杰担任网赢××公司的总经理,在伍水军走后,接替伍水军工作,负责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龙某国担任网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提供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供网赢××公司使用,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席网赢××公司开业典礼,代表网赢××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还款协议。
网赢××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标的,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宣传,用20%左右的高额利息和1%-4%的奖励吸引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到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网赢××公司账户。被害人通过借贷平台支付给网赢××公司的资金大多被钟某钦个人使用,借贷平台上的担保公司华×通公司、华×天公司、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钟某钦,上述担保公司并无偿还投资人借款的能力。2013年8月,网赢××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拒绝返还被害人已经到期的本金和利息。经审计,本案共有1009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l66,518,043.11元。
二、律师评析
担任网络借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挂名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当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未参与实际经营,对犯罪行为不知情,否则将面临被判处刑罚的法律风险。
以上便是法定代表人能否以只是挂名并不知情为理由逃避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