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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为挽回损失能否强行入宅搬走物品抵债?

此文章帮助了217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5)龙新刑初字第553号

被告人:陈某甲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裁判: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将钱转账至郭某等人设立的“闽昌贷”网络借贷平台赚取利息,2014年下半年该平台停止经营,欠被告人陈某甲本金及利息未还,2014年11月7日厦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郭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11月初至19日,被告人陈某甲因与郭某、陈某有上述经济纠纷,在无法找到及联系到郭某、陈某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非法侵入郭某的父亲郭某乙与陈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亚金富都20栋5楼第二单元住宅内,共搬走郭某乙、陈某放置在住宅内的玉如意一件、金如意一件、银碗一个、玉镯两个、SONY和OLYMPUS牌照相机各一台、EXTRA牌洋酒一瓶、6斤装马爹利一瓶、3斤装马爹利三瓶、2斤装马爹利一瓶、1.4斤装马爹利XO三瓶、五粮液两瓶、马爹利凯旋一瓶、剑南春两瓶、汤妈妈白酒一瓶等物品。

二、律师评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陈某甲强行入住郭某乙与陈某的家目的是为了挽回投资受骗的经济损失,但是陈某甲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以上便是投资者为挽回损失能否强行入宅搬走物品抵债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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