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二)范围
1、针对实力雄厚的个别企业开办;
2、应收帐款的付款人为资信好、付款能力强的群体,应收账款质量高;
3、借款人是生产经营稳定、有发展潜力、还款能力强的本地企业。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质押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银行创新融资产品提供了有效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多种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将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二)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的风险包括:一是出质人欺诈,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二是转移账款,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付款人清偿的债务,但没有提存或提前向融资银行还款而是挪作它用;三是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属于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三)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来源已设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例如:企业将库存的原料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
以上就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分析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