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金融证券问题,拔打免费金融证券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  法律法规  >  合同的解除类型,合同解除的要求

合同的解除类型,合同解除的要求

此文章帮助了192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的解除类型

(1)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完全履行前,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指合同中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由该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的区别在于:协商解除协议属事后协议;约定解除权协议属事前协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确定的。协商解除的实质是以一新合同替代原合同,协商解除生效后,就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力;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唯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且权利人行使解除权时,才发生效力。

(2)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况需同时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且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种情况属预期违约,即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种情况中的“合理期限”一般应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履行所必要的时间或交易习惯等因素加以确定。

二、合同的单方解除

(1)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此为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2)解除权的行使。依照《合同法》第96的规定,在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法定解除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分为: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不具溯及力;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选择解除的途径。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金融证券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专业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目前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不统一,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推荐

李大伟律师
李大伟律师知名金融证券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金融证券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李大伟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金融证券案件,是金融证券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法律法规相关咨询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金融证券法规、金融证券法规大全、金融证券法规查询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金融证券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