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证券内幕交易成因
(1)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不力。在我国的经济立法中一直存在着重刑事、行政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内幕交易规制也不例外。
(2)内幕信息认定标准的不足。在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凡与公司运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等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属内幕信息。
(3)内幕交易取证的不易由于内幕交易手段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致使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取证非常困难。在正常的证券交易过程中内幕交易混杂其中往往被其他复杂或者误导性的表象所掩盖,此时如果内幕交易者进行常规性的现金交易其行为较易认定但若是在公司合并,资产重组等活动中从事非常规性的交易这种复杂情况下认定比较困难而对那些泄漏内幕信息以及根据内幕信息建议别人买卖股票的行为要进行认定与取证就难上加难。
二、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内幕交易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计算主要解决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系统。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证券内幕交易禁止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
(1)强化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内幕止于公开。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本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基本措施之一。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求公开披露发行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财务信息,通过法定渠道真实完整地披露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完善证券市场自律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为主的自律机制,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相结合的自律监管模式,是对我国以政府监管为主体的监管模式的有益补充。证券交易所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章程和规则来对所内挂牌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证券业协会则是通过制定券商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培训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方法来实现对券商的自律管理。不难看出,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相结合的自律机制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基本上可以控制内幕交易信息的源头。
(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解决内幕交易纠纷的重要途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证券侵权赔偿诉讼只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内幕交易类案件并未涉及。